
國家公園建管權接管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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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轄區內基於生態、保育之理念,依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劃分不同分區進行管制,但鑒於建築管理所涉業務,除關乎國家公園土地利用管制之審核問題外,其他如違建之查報拆除,建築物景觀之美化維護及使用管理等,亦均影響國家公園之整體景觀至鉅,與座落所轄地方政府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不盡相同,爰此為有效推展國家公園之管理及建設工作,故內政部依建築法第2條第2項規定從民國78年起陸續將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指定為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並接管各轄區內之建管業務迄今。
歷史大事件
- 陽明山國家公園建管小組解編
為配合組織再造,取消建管小組任務編組,建管業務依辦事細則回歸相關課室,違章建築物之通報納入各管理站辦理、土地管理業務納入企劃課辦理、建築管理業務納入環境課辦理、違章建築業務納入遊憩課辦理。
- 內政部備查「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理違建即報即拆作業要點」和「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查報及處理流程」
內政部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28169號函備查「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理違建即報即拆作業要點」和「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查報及處理流程」。
-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新舊違章建築劃分
相關典藏:
.金門國家公園第一類一般管制區細部計畫
- 內政部指定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
內政部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04581號函指定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
- 內政部指定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
相關公文:
.核定東沙建管權公文(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