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公園發展歷史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追溯過往,臺灣國家公園之規劃,始於日治時期昭和12年(1937年),臺灣總督府正式核定大屯、次高太魯閣、新高阿里山三座國立公園的範圍,並提出規劃計畫,後因太平洋戰爭爆發而擱置。
二戰後,民國50年代政府開始推動國家公園與自然保育工作,民國61年制定「國家公園法」後,至今已相繼成立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東沙、台江與澎湖南方四島九座國家公園。經過有志之士與從業人員多年的努力,國家公園已是我們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份。
推動國家公園過程中,歷經種種艱辛與困阻。紀錄其發展歷史,除可讓人了解國家公園的成果與所面臨的問題,亦是對未來管理經營重要參考文獻。
且讓我們以年代為軸,輔以相關大事紀,回顧歷史,展望未來。
歷史大事件
- 參訪釧路濕原國家公園、阿寒國家公園、箱根富士伊豆國家公園。
- 第四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 (09/26- 10/02)- 會議假墾丁國家公園召開
第四屆主題為「物種保育及棲地復原」,日本方面提出梅花鹿保護管理對策及相關調查方法、國家公園綜合建設基本計畫、周邊道路景觀與自然環境保護、蝦夷鹿的保護及管理…等專題,我方則是提出生態系重建及棲地復原、台灣梅花鹿復育計畫、台灣黑熊、松雀鷹、小黃鼠狼、櫻花勾吻鮭等之調查與保育措施等。本屆研討對於藉由物種保育及棲地復原等手法,提供動植物所需的生態環境或棲地環境,以期維護生物多樣性,與自然和諧永續共存之層面上,提供許多新觀念的交流機會。
- 營建署參酌綠地法諮詢小組結論及其他國家公園綠地制度,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並舉行多次會議。(次) (86年11/13、11/19、11/27、12/5、12/18、12/26,87年6/4、7/2)
相關公文:
.檢送本署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辦理「公園綠地法」簡報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有關本署研擬中之「公園綠地法(草案)」,請就本法案第六章事業經費及第七章獎勵及協助等部份條文惠示意見,並於文到十日內回復,俾憑彙整、修正相關條文,請 查照惠復。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檢送「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第二次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第二章部份條文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第三次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第四次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第五次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第六次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第七次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第八次會議)
.有關「公園綠地法(草案)」第二章公園綠地計畫之條文乙案,簽請 鑒核。
.貴會函為將都市公園綠地法等儘速送交審查乙案,查「公園綠地法(草案)」業完成第一階段機關協商會,並於三月底完成署內簡報,俟完成條文修正後,再進行諮詢委員會議及機關協調會後,預定八十七年四月底前可將條文草案提交 貴會審查。
.制訂「公園綠地法(草案)」諮詢小組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第九次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景觀師設置之條文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第六次會議)會議記錄。
.有關貴署研擬中之「公園綠地法(草案)」,茲就該草案第六章事業經費及第七章獎勵及協助等部份條文本局意見如附表,請查照參採。
.關於「公園綠地法」(草案)第六、七章,本局意見詳如附件,請查照。
.檢送「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檢送「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第三次)」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貴部研擬之「公園綠地法」草案,其中第三十四條為訂立協議之獎勵,有關租稅減免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檢呈本署研擬「公園綠地法(草案)」乙份,請 鑒核。
.關於公園綠地法草案,有關本會研究意見乙節,業奉 政務次長兼主任委員批示,請 貴署先行研酌補充說明或修正相關條文後再議。茲檢附草案總說明、草案及法規委員會初審意見對照表及相關資料移請 貴署續為辦理。請 查照。
.關於公園綠地法草案有關本會研究意見,前奉 楊政務次長兼主任委員批示,請 貴署先行研酌補充說明或修正相關條文後再議,並經本會於本(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移請 貴署辦理在案。然迄今已歷一個月餘,尚未見復。為免法案延宕,敬請儘速辦理為荷。
.制定「公園綠地法(草案)」諮詢小組會議。
.研商「公園綠地法(草案)」會議 (第五次會議)
- 第一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11/18-23)- 會議假日本東京市及日光國立公園召開
第一屆探討之主題為「如何保育及親近理想的自然環境」,我方提出了野生動物的保育管理、生態旅遊、環保教育、使用限制、原住民對策等經營管理目標及具體管理措施之介紹;而日本方面亦就自然公園法的規定訂立多樣性目標分層管理業務之實況提出報告。從熱烈的討論中可發現國家公園區內過度利用所造成之植生破壞、垃圾等衝擊業成為中日雙方經營管理上共同面臨之問題,因而對於相關管制或設施整建對策等進行意見交換。此外,為妥善運用國家公園專業解說員制度,中日雙方皆提舉許多實例反映出各方傾力推廣之實。諸如台灣是由政府主導積極地展開活動,而日本則不只是行政機關主導,民間的活動也相當活躍。總結此次研討為雙方交流立下成功的基石,透過溝通進而交換資訊,雖雙方相處異地,卻得以互舉實例作為借鏡,相互學習追求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