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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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7年6月,生態保育聯盟因反對退輔會森保處對棲蘭山林區進行之整理枯立倒木的作法,立即向農委會、林務局提出書面申請,並展開一連串「救林運動」。生態保育聯盟於立法院舉行公聽會,至林務局抗議,民國87年12月集結各方力量成立「全國搶救棲蘭檜木林聯盟」,積極動員社會大眾,並於12月底舉行遊行、為森林祈福活動等。民國88年4月行政院長承諾不再核准枯立倒木作業,立法院亦刪除相關預算,救林聯盟轉而開始推動成立「棲蘭檜木國家公園」。
地方人士組成「催生國家公園聯盟」,多次拜訪營建署、內政部等部會首長尋求支持,營建署亦開始著手研議成立的準備的工作,民國89年行政院召開研商其成立的可行性,同年9月行政院函請營建署盡速辦理。營建署以任務編組成立推動小組,預定民國90年1月公告範圍同時成立籌備處,5月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後成立管理處。
民國89年10月,「棲蘭檜木國家公園」推動小組決議正名為「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內政部應擬訂具體國家公園與原住民共管政策,爾後陸續舉行公聽會,民國91年7月行政院原則同意,內政部公告馬告國家公園範圍。後歷經國家公園法全面推動修法,以確保原住民相關權益等內容,因修法案目前進行中,推動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計畫」仍在努力之中。
歷史大事件
- 營建署再次邀集宜蘭縣大同鄉等4鄉鄉長及相關代表召開馬告國家公園劃設範圍鄉鎮首長諮詢會議。
營建署葉署長世文再次邀集宜蘭縣大同鄉、台北縣烏來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鄉長及相關代表召開馬告國家公園劃設範圍鄉鎮首長諮詢會議,諮詢及聽取地方意見,進一步溝通,俾期建立未來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相關共識及良好夥伴關係。
- 召開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80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通過「馬告國家公園計畫」(草案)內容。
97年2月2日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80次會議決議:本次所陳「馬告國家公園計畫」(草案),係基於對範圍內珍貴霧林生態系之原生檜木林、豐富的地質地形景觀、動植物及泰雅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等自然、人文資源保育及保存所需,依國家公園法第7條規定研擬完成,其內容已兼顧生態保育及原住民族文化保存,經與會委員及代表充分討論,原則同意通過本計畫書內容;有關本案如何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徵詢或諮商原住民族意見事宜,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相關徵詢或諮商對象、方式及標準作業程序等運作機制資料,俾據以進行後續相關事宜。 承上,內政部復於98年2月2日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相關具體辦理方式以供參辦。至如何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徵詢或諮商原住民族意見相關運作機制規定事宜,經該會函復仍認為上開計畫(草案)應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徵得原住民族同意,提請相關部落會議討論。
- 召開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79次會議決議:請籌組成立專案小組釐整修正計畫內容後再行提委員會討論。
召開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79次會議審議。獲致決議略以:計畫內容尚須檢核劃定範圍時歷次協調會及本次委員與相關機關意見納入修正。為求審慎,請籌組成立專案小組儘速辦理上開意見溝通整合,於釐整修正計畫內容後再行提委員會討論,以資周延,俾利後續函報行政院核定及成立籌備處事宜。
- 內政部研擬「馬告國家公園計畫」(草案),經行政院第3091次會議決議「准予備查」。
經整合歷年自然、人文資源研究調查成果,據以研擬「馬告國家公園計畫」(草案)。行政院第3091次會議陳報「馬告國家公園推動情形」,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並經院長提示:「關於馬告國家公園相關後續的推動工作,請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規定程序儘速報核,並請相關部會給予協助,積極推動辦理」。另有關馬告國家公園後續相關推動工作已納入97年5月5日報院核定之「97-100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在案。
- 補助辦理「生物多樣性的國家公園與原住民共管機制座談會」,討論國家公園法與共管機制等問題。
營建署補助財團法人臺灣原住民文教基金會辦理「生物多樣性的國家公園與原住民共管機制座談會」,分別由蔡中涵委員、瓦歷斯貝林委員及高金素梅委員擔任分組主持人,討論國家公園法與共管機制等問題。
相關典藏:
.原住民族與國家公園新伙伴關係的願景
.原住民族與國家公園論壇活動報告書